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主要是相對失信當事人限制與聯合懲戒相關聯的救濟行為,允許失信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通過提交信用修復申請、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信用核查等方式,為失信當事人“找出路”,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在此梳理一下重點內容。
一、修復管理清單化,簡明扼要
可以修復的失信行為: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政處罰。
不得修復的失信行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信用修復。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不得信用修復。
二、修復措施規范化,具體明確
符合條件的,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等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并將信用修復信息推送到有關部門共享。
三、修復標準差異化,分類施策
當事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只要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相關行為的社會不良影響消除,可以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較低數額罰款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三個月,停止公示。
除上述輕微行政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四、修復方式便利化,提升辦事體驗
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現場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上申請。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復申請書,守信承諾書,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絡等方式接收行政告知書,查詢信用修復結果。
五、修復流程精簡化,提高管理效能
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的,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
作出決定。一是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信用修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二是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失去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信用修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三是因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解除相關監管措施。
信息共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當事人信用修復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共享。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嚴蔚蘭